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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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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2日00:31 同志乐园 http://www.tzly.net/news/ (阅读:257) |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会,对它采取过或赞同,或反对,或忽略的态度。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人类的法律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现在通常的性理论将异性恋称为主流文化,而将同性恋称为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的教益,也远远超过了应该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论域。 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正史和野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传说自黄帝时起,我国就有同性恋的现象。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说:“在说称娈童始黄帝。” 另据考证,我过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余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根据考证,在魏晋南北朝时,“狎昵娈童”已经不在是君王贵族的特殊嗜好,这种风气已经普及社会民众之中了。 唐代和五代因缺乏历史资料,无以考证。但在宋朝时,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宋徽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搞者赏钱五十贯”,又此可见当时男娼的兴盛。 元代男色之风衰退,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的达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蓄养相公成风。当时北京有一种类似指南的书《朝市丛载》,记载了一首诵相公的诗:“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副子儿纱。”到清末及民国初年,才有伶人倡议废止了“私寓”制度。 通过以上的同性恋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自古以来对同性恋的态度是赞同和忽略的。只是在个别朝代存在对男娼的处罚。实际上在历史的民间,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极少苛评。袁枚《子不语》记载过胡天宝所做的“兔儿神”的传说:“冥间官俱笑我,揶揄我,无怒我者;今阴官封我为兔儿神,专司人间男悦男之事,可为我立庙招香火。”又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不是严厉的责罚,而只是轻松地揶揄。进入十九世纪后,由于一些历史战乱和历史性的运动,在我国逐渐出现了将同性恋归为生活作风和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之中,加之许多媒体和猎奇者的险恶用心,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在逐渐与丑恶联系在一起,同性恋者的心理压力也在逐渐增大。 这些实际上都应该归于人们对同性恋的道德评价,在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或一条法律对同性恋加以禁止的内容规定。发生在两个成年男人之间的自愿的性行为,只要不涉及到位成年人,就没有法律追究和制裁。但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则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应从重处罚;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的,在5年以上量刑,且要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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